(2012)杭西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周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周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珍。委托代理人:邢明杰。被告:周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三星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