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民二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民二初字第00450号原告刘某。被告某保险公司。原告刘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某保险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