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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执字第13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雷祥凤、佛山市南海凯图卫浴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祥凤,佛山市南海凯图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1351-6号申请执行人:雷祥凤,女,汉族,1984年03月01日生,住广西昭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永盛,男,汉族,1981年11月08日生,住湖南省安化县,是雷祥凤的配偶,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凯图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招倩芬。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南劳仲案终字【2011】15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凯图卫浴有限公司应支付工资6558.62予申请执行人雷祥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02月0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冻结被执行人在南海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557.23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较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2012年04月27日,申请人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南法执字第13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善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