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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汤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东峰与被告司国军、苏艳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峰,司国军,苏艳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汤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李东��,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白营乡西石得村34号。被告司国军,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石林乡耿寺村7号院。被告苏艳兵,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后营村4号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峰与被告司国军、苏艳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峰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李东峰负担。审判员  韩凤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冯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