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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撤诉裁定原告何群雁与被告时应国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时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392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时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时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建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湘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