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法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刘相宏、王景钟、张荣成、马珍祥、褚新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王景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法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景钟,男,汉族,,现住址不详。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刘相宏、王景钟、张荣成、马珍祥、褚新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8日审结。该案(2011)河商初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景钟在单位的工资及资金收入。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马成刚执行员 张卫青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振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