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院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苏增奎等7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院信用社,苏增奎,雷天文,程光明,李春晓,苏增敏,苏德瑞,苏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院信用社。负责人王树杰,主任。被执行人苏增奎,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吴家村。被执行人雷天文,男,1956年2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东寨里村。被执行人程光明,男,1957年8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程家洼村。被执行人李春晓,男,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吴家村。被执行人苏增敏,男,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吴家村。被执行人苏德瑞,男,1950年8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吴家村。被执行人苏增祥,男,1952年4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吴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院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苏增奎、雷天文、程光明、李春晓、苏增敏、苏德瑞、苏增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招执字第14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成业—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