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环城印刷材料经销处与河北衡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衡水环城印刷材料经销处。负责人何兰英,衡水环城印刷材料经销处经理。被执行人河北衡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橡胶城一区*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环城印刷材料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河北衡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北衡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5月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衡水环城印刷材料经销处欠款22162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54元、保全费32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373元,以上共计25209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衡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2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刘晨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