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一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庆元与谷兆友、芜湖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元,谷兆友,芜湖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一初字第00283号原告:黄庆元。被告:谷兆友。被告:芜湖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庆元与被告谷兆友、芜湖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庆元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庆元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庆元撤回对被告谷兆友、芜湖奇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黄庆元负担。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