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义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王利友、辜火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王利友,辜火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688号原告刘义,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辽宁省抚顺市.委托代理人韩绍武,系沈北新区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为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王利友。被告辜火军,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王利友、辜火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鸿雁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