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鸡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高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鸡民初字第488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高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吴某减半负担462.5元。审判员 范慧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韩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