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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亓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123号原告:亓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时振平,莱芜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委托代理人:韩纪军,山东众成仁和(莱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亓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亓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吕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亓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亓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胥洪增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