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亓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123号原告:亓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时振平,莱芜高新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委托代理人:韩纪军,山东众成仁和(莱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亓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亓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吕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亓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亓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胥洪增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