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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郭友喜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明洲;郭友喜

案由

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洲,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南漳县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郭友喜,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洲与被执行人郭友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2012)顺民初字第35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945元。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顺民初字第35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继明审 判 员 单德瑞审 判 员 冯新超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东梅书 记 员 张伟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