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俊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俊梅,林春元、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林俊梅。被执行人林春元、王秀梅。本院在执行林俊梅申请执行林春元、王秀梅返还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6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李江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