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的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于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