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执字第370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古建科、何结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建科,何结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法执字第3706-5号申请执行人古建科,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执行人何结珍,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古建科与被执行人何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24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何结珍应支付60000元港币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诉讼费1142.5元、财产保全费168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本辖区内的工商、银行、房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何结珍的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结珍的银行存款25266.35元,扣除案件执行费756.9元后,余款24509.45元已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结珍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号小汽车壹辆,由于未能查控该车,本院未对该车进行处理。除上述财产,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南法执字第37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周 森代理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蔡振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