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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博法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刘润培、谭德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润培;谭德芬;谭泽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1项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刘润培,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执行人谭德芬,男,汉族,1952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谭泽军,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申请执行人刘润培与被执行人谭德芬、谭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德芬、谭泽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润培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德芬、谭泽军已支付全部赔偿款47004元、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60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友良代理审判员  钟伟志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梁焕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