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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云根与上海双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根,上海双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陈佳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浙江金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张云根。委托代理人:王寿横。被告:上海双汇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闫学明。委托代理人:张明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富理。被告:陈佳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黄韬。委托代理人:蔡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沈建平。委托代理人:岳晓琳。被告:浙江金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根与被告上海双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陈佳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浙江金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申请对原告张云根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杨丹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