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法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会东申请执行孟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会东,孟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法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孙会东,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被执行人:孟海波,男,汉族,现下落不明。孙会东申请执行孟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孟海波不知去向,所在单位已向其停发工资,其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1)河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马成刚执行员 张卫青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振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