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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六裕民二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耿健与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苏南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健,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苏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六裕民二初字第00300号原告:耿健,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会洲,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苏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徐师龙,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忠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健诉被告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苏南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原告在老淠河荒沙滩地上栽植易杨树木约8000棵,占用荒滩面积约60余亩,位于老淠河横排头下游国家所有的泄洪河道上。该易杨树现已成林。2008年4月,被告迫使原告与其签订了一份《苏南村林场滩地转租合同》,将原告栽树的荒滩界定为被告的林场,又转租给原告重新栽树。租期为八年,每年租金12000元。2008年4月4日,原告被迫交纳租金12000元。自合同签订后,原告获悉被告未取得该荒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除合同,返还租金,但被告不予理睬。故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苏南村林场滩地转租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租金1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签订的《苏南村林场滩地转租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有权对苏南村林场滩地行使管理权,有权出租或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违约行为客观存在。原告诉请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以切实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维护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告在老淠河荒沙滩地上栽植易杨树木约8000棵,占用荒滩面积约60余亩,位于老淠河横排头下游国家所有的泄洪河道上。该易杨树现已成林。2008年4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苏南村林场滩地转租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座落在与苏埠园艺场交界的苏南村林场部分的滩地,计六十亩转租给原告栽植易杨树。租期为八年,每年租金12000元。同日原告交纳租金12000元。后原告认为该荒滩属苏埠园艺场范围,遂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返还租金的要求。在遭到被告拒绝后。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4月29日委托六安市裕安区国土资源局对诉争的土地进行确权。2011年12月9日,六安市裕安区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耿健承包林地的土地权属情况说明》,结论为:该林地在淠河河道范围内,属国有土地。本院恢复审理后,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提交了2005年4月30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委托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该镇境内老淠河滩涂地及地上辅助物”的委托书一份,同时提交了一份2006年7月18日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鉴于历史原因及现实状况,对裕安区苏埠镇苏南村位于苏埠园艺场的属于国有河道范围内的土地,特授权委托苏埠镇苏南村村民委员会使用和管理等,该土地上的收益由苏南村村民委员会享有。本院认为,原告栽植树木所占用的土地经六安市裕安区国土资源局确权为:该林地在淠河河道范围内,属国有土地。在国有河道范围内栽植树木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属水利行政部门管理。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据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耿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陆玉霞审判员  方 铁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罗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