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艳霞与广州市新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霞,广州市新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272号原告杨艳霞,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告广州市新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石浩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振春,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霞诉被告广州市新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为38.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姜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