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潘世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世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8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世军,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汉族,中技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无业。2011年12月26日被抓获,2011年12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世军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世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潘世军以网名“渴望生活”通过QQ聊天结识西安市网名“神仙”的被害人吴某。被告人潘世军谎称其在铁路局工作骗取被害人吴某信任,后以安排被害人吴某女儿到铁路部门工作及其在德国学习期间生病为由向被害人吴某骗取钱财。2008年8月11日至2009年10月26日,被害人吴某共向被告人潘世军卡号为95×××61(银行对应账号为21×××55)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汇款26次共106700元,向被告人潘世军卡号为62×××16中国农业银行卡汇款1次2000元,合计108700元。2011年12月26日,被告人潘世军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已被挥霍,被害人吴某未获退赔。上述诈骗事实,被告人潘世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存款凭条等书证;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潘世军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潘世军在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内判处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世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世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世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6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25日止)。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代理审判员 李国良代理审判员 栗德亮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