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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与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孙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433号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中泰都市花苑4楼。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瑜斓,该公司管理处主任。被告:孙波,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诉被告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新上海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崔志宁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