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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维汶旎商贸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治军,系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婷。被告深圳市维汶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晓聪。关于原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本生活用品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维汶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汶旎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维汶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原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50元,由原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周灵均(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