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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加瑞与李英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瑞,李英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836号原��王加瑞,农民。被告李英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瑞与被告李英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瑞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