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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广平县诚信印刷厂与董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平县诚信印刷厂,董文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广平县诚信印刷厂法定代表人:潘洪民职务:厂长被告董文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平县诚信印刷厂诉被告董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王文素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