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北民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刘锡铭、张桂芬申请执行刘国玲、刘国珍、刘国芝、刘国东、刘国香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锡铭、张桂芬,刘国玲、刘国珍、刘国芝、刘国东、刘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刘锡铭、张桂芬。被执行人刘国玲、刘国珍、刘国芝、刘国东、刘国香。本院在执行刘锡铭、张桂芬申请执行刘国玲、刘国珍、刘国芝、刘国东、刘国香抚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代理审判员  郭万池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