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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烟牟执字第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王治华、于洁与杨校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华,于洁,杨校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1434-1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华。申请执行人于洁。被执行人杨校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0日,依法委托烟台子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杨校证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青翠里附18号房地产一宗【房产证:烟房权证芝字第××号;土地证:烟国用(2010)第100360号】及其附属设施。2012年5月3日李雅旋(身份证号码:××)以2352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校证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青翠里附18号房地产一宗【房产证:烟房权证芝字第××号;土地证:烟国用(2010)第100360号】及其附属设施归买受人李雅旋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雅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雅旋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世   东审判员 曲玉波审判员隋卫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牟   永   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