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221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韩艳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