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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一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家喜与刘风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喜,刘风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176号原告:朱家喜,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宋在宾,蚌埠市高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炳武,蚌埠市高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风岭(曾用名刘凤岭),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喜诉被告刘风岭(曾用名刘凤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朱家喜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家喜负担。审 判 长  汪 婕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理审判员李小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