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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鄂荆中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荆州中包高得利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荆州中包高得利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鄂荆中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紫云小区1栋。代表人隗长青,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荆州中包高得利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姜书林,该公司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与荆州中包高得利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鄂荆中民四初字第42-1号民事裁定,于2007年8月20日和21日分别对荆州中包高得利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本案债务抵押物)进行了查封;于2009年6月17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鄂荆中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对上述资产以及机器设备进行了续封和查封;又于2010年6月12日、2011年6月1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鄂荆中执字第7-2号民事裁定,对上述资产以及机器设备进行了再续查封。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申请对上述资产再续查封。本院审查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再续查封被执行人荆州中包高得利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证号为荆州国用(2006)第10610001、10610002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荆州房权证玉桥字200200443、20××44、20××59、20××60号的房产和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祖发审判员  邓胜梅审判员  孙 伟二0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邵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