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忠宝、张丽媛、刘永富、吕淑英、刘志昌、靳玉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刘忠宝,张丽媛,刘永富,吕淑英,刘志昌,靳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忠宝,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张丽媛,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刘永富,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吕淑英,女,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刘志昌,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靳玉荣,女,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忠宝、张丽媛、刘永富、吕淑英、刘志昌、靳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2年4月2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