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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93号原告胡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郑玉文负担。审判员  郑有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刘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