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598号原告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办事处辛庄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美岩,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尚,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负责人徐晓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洁瑜。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即信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