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芜湖坚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019号原告:芜湖坚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杨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至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帮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坚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坚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司的财产在人民币52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坚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52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奚正荣审判员 柴 俊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汤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