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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齐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新颖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代理审判员  朱万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