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齐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新颖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代理审判员 朱万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