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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王建玲申请执行李经璐、王建国继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玲,李经璐、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玲。被执行人李经璐、王建国。本院在执行王建玲申请执行李经璐、王建国继承一案中,因案件全部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张慧楠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