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王建玲申请执行李经璐、王建国继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玲,李经璐、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玲。被执行人李经璐、王建国。本院在执行王建玲申请执行李经璐、王建国继承一案中,因案件全部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张慧楠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