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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宋云与尹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云;尹淑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474号原告:宋云女,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尹淑美女,1943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初文强,男,1977年1月5日生,平度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云诉被告尹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禚春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云诉称,我与被告系同村村民,2009年6月7日,被告与其丈夫宋维雨(已去世)向我借款6600元,并出具欠条1支。现我急需用款,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拖欠不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600元。被告尹淑美辩称,同意偿还,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尹淑美借原告宋云款6600元,于2012年5月12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宋云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冯雅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