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娄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61号原告:娄某,西安交通大学教师。被告:董某,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娄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列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