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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国振诉黄金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振,黄金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362号原告黄国振被告黄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振诉被告黄金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振于2012年5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按调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国振负担。审判员  蒙志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何文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