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执二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顺安与巴学琪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安,巴学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安,男。被执行人巴学琪,女。王顺安与巴学琪合伙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字第00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3月7日王顺安向本院申请执行3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3000元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新执二字第00134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答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