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宿城民诉保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20-07-07
案件名称
杜洁与王恒模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洁;王恒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宿城民诉保字第0081号 申请人杜洁 被申请人王恒模 申请人杜洁与被申请人王恒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洁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恒模在银行中的存款610000元进行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恒模的银行存款610000元。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吴良鹃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建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