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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宿城民诉保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20-07-07

案件名称

杜洁与王恒模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洁;王恒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宿城民诉保字第0081号 申请人杜洁 被申请人王恒模 申请人杜洁与被申请人王恒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洁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恒模在银行中的存款610000元进行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恒模的银行存款610000元。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吴良鹃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建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