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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汉荣、伍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汉荣,伍平,陈华玲,吴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612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茂名市茂南区双山四路12号大院。法定代表人庞瑞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家,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茂名市。被告陈汉荣,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伍平,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陈华玲,男,194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吴权,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汉荣、伍平、陈华玲、吴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其他诉讼费210元,由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敏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