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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