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韩桂胜与闫丰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胜,闫丰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780号原告:韩桂胜。被告:闫丰杰。委托代理人:徐敬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桂胜与被告闫丰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桂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鉴定费用1900元,共计1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薛福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