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柘民一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民一初字第204号原告吕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陈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甲自愿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 鹏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丁家富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孙振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