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荣成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茂生与孙茂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茂生,孙茂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成民初字第59号原告孙茂生。被告孙茂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返还耕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