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成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茂生与孙茂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茂生,孙茂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成民初字第59号原告孙茂生。被告孙茂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返还耕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