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王某,男。被告寇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白正军审 判 员 范会民人民陪审员 陈永锋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