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惠尔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海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惠尔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海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57号原告:慈溪市惠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组织机构代码:71332871-9。法定代表人:王荣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昀,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海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法定代表人:叶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惠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海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惠尔电器有限公司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且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惠尔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惠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