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法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伟与石久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石久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法执字第598号申请人王伟。被执行人石久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乐民三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石久令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有商业理赔款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石久令所有的鲁G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商业理赔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审判员 辛 征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韩振海 来源: